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路**村**屯,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值班律师: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吴殿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吉A****A号北京牌小型轿车沿着汽开区佳宝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龙
检察官助理:刘佳鑫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