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91********,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上海市,户籍在本市黄埔区**路**号甲,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4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轿车,行驶至本市**路**路北侧约100米处时,车辆冲上人行道,撞坏消防栓、变电箱、电线杆以及数辆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路人见状报警,接警民警将胡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司法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事后,被告人胡某某赔偿了一位被撞电动自行车车主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白色奔驰轿车,从***路出发,途径**路**广场附近时,不慎冲上人行道,撞坏消防栓、变电箱、电线杆及数辆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其自行从驾驶室下车后,有民警来给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将其带至普陀区中心医院抽血,带回长征派出所调查,事后其赔偿了一位电动自行车车主的损失获得谅解。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驾车途经**路**路附近时,听到一声巨响,发现牌号为******的白色奔驰轿车撞坏了路边消防栓、变电箱以及停在路边的几辆电瓶车和共享单车,车下还压着一根杆子,消防栓喷出水柱,一女子打开驾驶位门下车,其遂报警,其辨认出照片中的4号女子(胡某某)就是下车女子。
3.民警黄某某和交警陈某某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据、吹气照片,证明民警接指令至**路**路**处,见牌号为沪******的白色奔驰轿车横向停在人行道处,轿车头部严重损坏变形,消防栓被撞断喷出水柱,变电箱以及两三部停放的电瓶车和共享单车被撞坏,轿车压倒一根电线杆,现场绿化带里有女子在打电话,民警靠近该女子闻到酒味,即通知交警到场,对该女子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通知消防、路政到场,即带胡某某至普陀区中心医院抽取血样。
4.当事人(尿样)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胡某某在医院抽血,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mg/ml。
5.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胡某某被查获时驾驶的牌号为沪******的轿车在年检有效期限内,其有驾驶小型轿车的资格。
6.公安机关接报案事件登记表、办案说明,证明李某某报警,未查询到胡某某当日有报警记录。
7.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事后赔偿一位电动车主人民币3227元,获谅解。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胡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瑾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3631****;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意见书》一份,法律援助律师何文彬,电话1376156****;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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