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民权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楼**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楼**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6****的白色哈弗牌越野车沿上蔡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大道南段时碰撞到路东侧的电线杆发生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后将其传唤至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并由上蔡县法医门诊护士对其抽取了静脉血样。2020年3月27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9.47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抽血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5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