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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号码53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队**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李某某),沿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村内道路江堤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该道路“太平港闸”西侧路段时,撞上贺某某停在该道路北侧的苏L6****号小型轿车,造成胡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等书证;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 宦琴仙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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