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5********,瑶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8****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至广昆高速907公里归朝连接线时被交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胡某某呼出气体进行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为进一步确认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将其带到富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鉴定,经鉴定,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实胡某某危险驾驶案由富宁县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于2020年4月14日被立案侦查。胡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在逃人员。民警在广昆高速907公里归朝连接线执勤时,发现胡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在对其用快速排查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胡某某呼出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时,快速排查酒精测试仪红灯亮起,提示“对不起,您喝酒了”,在等待呼吸酒精测试时,胡某某找借口打电话,转身逃跑,民警及辅警全力追击下将其控制并带到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器显示酒精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后扣押了驾驶证,并将其带至富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使用抗凝剂真空采血管抽血血样3ml两份。经检查未发现其身体有伤痕、未携带违禁品。胡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胡某某饮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在广昆高速907公里归朝连线处被交警查获的事实。
3.鉴定意见:从胡某某血样中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63mg/100ml。已告知胡某某。
4.视听资料:证实胡某某酒驾被交警查获的现场视频及抽血视频,经审查无非法取证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秀秀
书记员:农政豪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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