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12月5日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90120539325332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永胜县三川镇章斐村委会大营村1号附1号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17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云******云******号自卸低速货车,车载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及一车砂石,由永胜县三川镇驶往大安乡宝坪村委会烂泥箐村,2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烂泥箐村村道K0+400M处时,所驾车辆上坡打滑后溜驶出路外翻坠至路下沟箐中,造成芮某某死亡、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不同程度受伤,云******云******号自卸低速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胡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胡某某在寻找他人求救途中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胡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林芳
检察官助理:马丽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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