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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住广西全州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20时15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至**路绿榕南路口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38.2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1年1月31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提取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

检  察  官 苏俊熙

                              检察官助理 李少曼

                              2021年2月4

                                   (院印)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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