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街**街**号,现住会同县**市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县**镇***路段时,被正在进行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胡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1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其血液送检。2020年3月24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6.1mg/l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6.1mg/l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大放
检察官助理:郝佳佳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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