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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花园**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3时3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镇**大道**路段时,因雨天路滑,胡某某驾驶车辆单方失控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18.8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 刘燕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厂宿舍,联系电话176206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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