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兰州市红古区,家住兰州市红古区**镇**路**号**室,系**煤电集团公司**公司**。2016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海石湾派出所罚款二百元,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红古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A*****号沿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平安路窑街煤电公司第一小区门口时,将杨某某停在路边的甘A*****号小轿车的右后保险杠碰撞后离开现场。杨某某当场发现后报案至红古交警大队,后在胡某某家中将其查获,后采集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胡某某驾车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9mg/100ml。案发后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5、身份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党仁霞
检察官助理:马琴
2020年11月20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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