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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巴胡塔苏木**嘎查**家,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巴胡塔苏木**嘎查**小组**栋**户。2009年6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9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科左后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2012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涵洞路路口右拐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4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机动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视频截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讯问、抓获光盘共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之后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已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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