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山西省定襄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定襄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黄陈路期颐百年东门,醉酒后驾驶车号为京M****7灰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5mg/100ml。经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某、李某某对胡某某的辨认;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监控录像;6.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群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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