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13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路**物流园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35分左右,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文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泽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胡某甲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的证言。
4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4335****)。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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