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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五台乡治水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我市朝阳乡至岔路口镇公路行驶,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与李某某推行的插秧机相撞,造成了两车损坏、被告人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的乙醇含量为144.1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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