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住呼图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01时2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新B*****号普通客车,沿呼图壁县西市路由北南行驶,行驶至西市南路四季花城小区内道路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工作中发现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资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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