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3********,汉族,中专文化,系内蒙古**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号,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小区**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38分,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和林格尔县城关镇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与胜利路交叉路口北8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果222.18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光盘两张;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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