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05线从夹江县甘江镇方向往夹江县城区方向行驶。20时许,胡某某驾车行驶至省道305线247KM+710M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同车道内由杨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客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及丈夫朱某某与胡某某协商未果,朱某某报警,胡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后将胡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送检。胡某某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外出务工并更换联系方式。2020年7月23日,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256.6mg/l00ml。

经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2日,朱某某、杨某某表示放弃赔偿要求,并对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56.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二册,附页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