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岳池县**公司职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G****小型轿车沿岳池县三杉加油站往岳池县九龙镇**城方向行驶,19日0时许,该车行驶至岳池县**城小区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232.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血样中检测的乙醇含量1.84mg/ml(等同于为18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小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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