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10日6 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川 X0**** 号金龙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白坪乡七孔石村路段时,被武胜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超员,被告人胡某某发现警车后便驾车逃跑,民警在广洪高速飞龙服务区将被告人胡某某查获。经当场检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29人。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前,长期驾驶川X0****号金龙牌小型普通客车超员接送学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文书卷P1,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立案决定书,文书卷P2;(3)拘留证及释放证明,文书卷P4、7,证实了2020年8月12日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予以释放;(4)到案经过,证据卷P2-3,证实了被告人被查获归案;(5)户籍证明,证据卷P6,证实了被告人主体身份适格;(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据卷P75-85,证实了川X0****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过国道350线432KM+750m装载学生的历史过车记录的图片;(7)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证据卷P86-87,证实了胡洪波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川X0****号机动车行驶证,该车核载7人;(8)驾驶人信息,证据卷P89,证实了胡某某准驾车型C1;(9)车辆信息,证据卷P90,证实了川X0****号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10)行政处罚决定书,补充卷,证实了2014年9月29日胡某某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21日胡某某因吸毒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11)情况说明,补充卷,证实了驾驶人拒不配合民警检查,民警采取徒手和警戒控制,嫌疑人到案后,未对嫌疑人刑讯逼供。
2.证人证言:(1)吴某某的证言,证据卷P33-35;(2)麻某某的证言,证据卷P36-38;(3)李某某的证言,证据卷P39-41;(4)陈某某的证言,证据卷P42-44;证实搭乘胡某某的车上学、放学,被查当天该车坐了28名学生。(5)覃某某的证言,证据卷P45-47,(6)罗某某的证言,证据 卷P48-50,证实了支付给胡某某车费让家里的学生上学放学坐胡某某的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P18-21
证实了2018年起开始驾驶川X0****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猛山附近的小学生到长安小学上学、放学,该车核载7人,一般都超员,2020年6月10日早上搭了28名学生。
4.辨认笔录,(1)吴某某的辨认,证据卷P51-54;(2)麻某某的辨认,证据卷P55-57;(3)李某某的辨认,证据卷P58-60;(4)罗大琼的辨认,证据卷P61-63;(5)覃某某的辨认,证据卷P64-66;均辨认出了驾驶员是胡某某。(6)检查笔录,证据卷P74,证实了2020年6月10日检查川X0****号车搭乘了28名学生。
5.视听资料
(1)查获胡某某的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查获胡某某驾驶川X0****号的经过。(2)讯问胡某某的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讯问过程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爱平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岳池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2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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