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超载的渝******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泸县G321公路1847KM处,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泸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鉴定,胡某某当日血中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泸县**镇**村**号,电话:1820834****;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