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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公诉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宁夏泾源县六盘山镇**村**组**号。201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00时01分,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A7****号小型轿车,在固原原州政府街湖滨苑小区院内倒车时,与杜某某停放在湖滨苑小区内的川L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宁A7****号小型轿车驶离案发现场,到该小区门口被门卫拦停。公安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07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胡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式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东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泾源县六盘山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0959****。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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