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6月10日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0061054155327231980********,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住**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7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云******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泗南江坝沙田往泗南江街子方向行驶。15时20分许,当行驶至元勐线K366+600M处时,所驾车辆与对向曹某某驾驶的云******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负次要责任。经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检才)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司法鉴定结论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镇**组**号,联系电话: 1515488****;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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