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在**街道一饭馆吃饭,期间饮用白酒二三两,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E****7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20时50分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道西200米与停在路边的另一辆车发生碰撞,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6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梁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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