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211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威县**路与**大街交叉口附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17.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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