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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211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威县**路与**大街交叉口附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17.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9月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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