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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1411811982********, 汉族, 初中文化, 职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 住孝义市**花园**层**号楼**单元,经查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9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晋J9****,**牌小型轿车,沿迎宾路由南向北逆向行至铁路桥下时,碰撞由北向南行至该处赵某某驾驶的晋JT****,**牌小型轿车,发生致两车不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胡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从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0.69mg/100ml。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再次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第(一)、(二)、(五)、(七)项之规定,应对被告人胡某某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娟

检察官助理:赵江涛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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