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0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临泉县**镇高集一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皖******车辆载着李某某沿谢高路到滑集南头,沿S328线向临泉县方向至滑集中石油加油站。在加油站停顿片刻,又拐回头沿S328线到滑集一汉堡店。之后又沿滑集南北街到滑集南头,在滑集南头李某某下车,坐上李某甲驾驶的别克轿车(临牌皖******),沿S328线朝崔寨方向驶去,胡某某驾驶皖******轿车紧随其后,双方到滑集S328线尧庄李某乙家旁S328线停车。李某甲、胡某某等人与李某乙发生纠纷,李某乙报警后民警到场,胡某某驾驶皖******车辆载着李某某沿S328线逃离,将车停放在知心宾馆门口。后胡某某和李某某坐一辆白色轿车到滑集街上,胡某某又返回知心宾馆驾驶皖******车辆到滑集街上马彪汉堡店,后由马某驾驶皖******车辆带着胡某某到滑集派出所投案。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坤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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