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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全椒县襄河镇襟襄东路与南岳东路交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8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 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植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95628****。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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