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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51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值班律师赵永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天长市**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7.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5.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承阳

检察官助理:高琪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天长市**小区**栋**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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