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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山庄**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9时5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号牌为皖H6****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建设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木冲弄路口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767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l00ml,被告人胡某某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胡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6月2日到岳西县公安局的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 、车辆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7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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