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2**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潘村镇文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外环路交叉口处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三轮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及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许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将被害人许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随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状态。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明光市公安局投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张巷村271-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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