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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东方红拖拉机在界首市陶庙镇亚贯生家玉米地粉碎秸秆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将在玉米地里捡拾玉米的被害人彭秀英粉碎死亡。经鉴定,彭秀英因车祸被农用机械玉米秸秆粉碎机分离粉碎,使脑组织、心脏、肺脏及内脏毁损后缺失,部分肢体毁损后缺失,最终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车辆作业时,未尽相关注意义务,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若达成调解协议,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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