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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祁门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祁门县图恩酒店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小型客车独自一人直接回祁门县梦想城小区。在梦想城小区33幢二单元楼下道路上与车牌号为粤******、浙******两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一辆车的车主方某某立即报警。当晚被告人胡某某被带至祁门县**队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浓度为:193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将胡某某连夜带至祁门县平安医院抽血送检。

2020年1月20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2月18日,祁门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撞车辆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酒精检测结果单以及现场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视听资料说明;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说明;呼吸式酒精检测单不清楚情况说明等等;

2.证人方某某、章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业锋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1559****;

2.案卷贰册:侦查、检察各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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