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5********,汉族,大学本科,安徽**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2时0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汽车由本市**土菜馆出发,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采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民警随即将胡某某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胡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3.1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戴亚丽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本市铜官区**小区**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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