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8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乡**委**组**号,住山东省平度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持C1D类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着下路行驶,行驶至青新高速平度南收费站上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经手持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为148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胡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6.7mg/100ml。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社区评估报告证实胡某某不适宜社区矫正;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证实胡某某驾车行驶至高速收费站时被查获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6.7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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