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宏泰小区东单元501室(户籍所在地沂南县**街**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城丹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银杏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9.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等。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379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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