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现住该处。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路信用社东侧一板面馆内吃饭时饮酒,13时10分许,胡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从饭店出发,沿**路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社门口路段时,与由西向东右转弯的赵某某驾驶的鲁A*****货车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其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6±5.6mg/100ml。胡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

202063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