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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134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路**号(户籍地**)。因饮酒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于2019年11月24日被嘉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6时4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自辖区**街道**大棚方向,沿**路由南向北行经**大道路口,后在行驶至**村**路胡某甲临时老年住房大门口附近时,因车辆通行问题与胡某丙发生冲突,在胡某丙16时13分报警后被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70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胡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14.5mg/100mL。

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济宁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单、122接处警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图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5.执勤民警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祥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5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材料五十九页、光盘十张、U盘一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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