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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号,现暂住太原市小店区**街**社区,无业。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D的红旗牌小型汽车从太原市小店区**社区出发途经**街,后沿**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街口以北约100米处时,与韩某某驾驶的丰田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经双方协商,被告人胡某某赔偿韩某某人民币500元。在被告人胡某某正欲驾车离开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322.8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256.71 mg/100ml。根据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该事故已处理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4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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