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于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远霞,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7****小型面包车搭乘龚某某、刘某某,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官抱路亿联厂路段时单方碰撞路中的分隔水泥墩,造成龚某某受轻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滕茹刚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7571****。
2.案卷一册、光盘两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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