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00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路**幢**房,现住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50**号牌小型轿车在信宜市人民北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胡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70mg/100mL。随后民警带胡某某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胡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2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莹
检察官助理 林强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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