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05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诏安县**里**号**室。2019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6日01时20分,胡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浙JX8***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进水荫四横路北15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胡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胡某某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胡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94. 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的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2019年10月25日
附:1、 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608****。
2、 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碟1张。
3、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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