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某,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大华三路西11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桂京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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