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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9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5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在广东省东莞市****有限公司工作。家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居*栋**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1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08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18mg/100ml, 随后执勤民警带被告人胡某某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E代驾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江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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