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县**镇**村**街**排**号,现住址: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吸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0时40分许,齐某某驾驶冀G5****号小型轿车在宣化区南关桥西街随E点海鲜小酒馆门口由南向北倒车过程中,遇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过来,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左侧后部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20年3月27日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3.50mg/100ml。2020年4月8日宣化交警一大队出具了第130705120200000027号事故认定书,齐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胡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及视频资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兴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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