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街农民自建房。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帽、饮酒后驾驶车辆识别代号与发动机号均被打磨的悬挂号牌为川AY****号牌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双流区环港路由广都大道方向往牧华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环港路与云花路路口时,与其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由李某某驾驶的川A7****号小型轿车首尾相撞,致车辆受损,胡某某受伤。经检验鉴定,胡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64.5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坦白情节,对李本垒受损车辆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勤
检察官助理:刘隆含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7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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