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1时28分,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龙湖镇六合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紫荆山南路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胡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21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佩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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