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894号

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0时1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6****小型轿车搭载女友唐某某沿昆山市沪霍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园路路口西侧路段时,车辆追尾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苏E3****小型轿车,致使苏E3****小型轿车又撞到前面的由被害人路某某驾驶的沪C0****小型轿车,事发后其女友唐某某帮其顶包,被告人胡某某予以默认,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资格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秦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剑锋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模具城**栋**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