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9********,汉族,中专文化,昆明**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次日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昌源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路段附近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41.99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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