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小型越野客车从晋宁区**街道办事处**客堂行驶至晋宁区**街**路**区**医院门口对面)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送检,被告人胡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1.36mg/100ml(乙醇/血),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马云洁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_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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