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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沪C59****号小型轿车,从杭州市萧山区**镇**宾馆附近出发驶往**镇**村,23时11分,当其驾车沿浦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红绿灯路口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孔某某驾驶的浙AL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被告人胡某某、被害人孔某某及车上乘客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警情详情及卷宗,人民警察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告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呼气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结论告知单;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玲娣

检察官助理:李叶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卷内)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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